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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组织通则
发布日期:2018-04-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洛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洛阳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以下称为学会)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学会要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公共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

)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

)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

第五条  登记成立学会时,申请由洛阳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前缀原则上应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学科。

(二)名称一般应与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相对应。

(三)应有在本学科领域内有重大影响和重大贡献的学科带头人,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市直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公益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者或科技工作者担任。

(五)应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六)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满足工作需要的合法收入。

 第六条  受理工作程序:

(一)学会部受理。新学会筹备组向学会部提交以下材料:(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征求意见函;(2)章程草案;(3)学科性质、类别及代码;(4)主要发起人和筹备人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印章的简历及主要学术成就;(5)本学科科技力量分布概况;(6)办事机构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地点、经费来源等证明。

(二)学会部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1)新学会筹备组提交材料是否齐全;(2)是否符合《中国科协章程》规定;(3)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

(三)主席会议研究。学会部将新学会筹备情况提交主席办公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此新学会筹备成立。

(四)新学会筹备组报批。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筹备成立的,拟成立新学会筹备组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准予筹备程序。

(五)筹备学会成立大会。拟成立新学会在召开成立大会前一个月,到洛阳市科协汇报成立大会的筹备情况,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章程、筹备报告、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等,听取市科协的指导意见。

(六)新成立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学会章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等,成立学会党组织。

(七)新成立学会报批。新学会召开成立大会后一个月内,向洛阳市科协呈报大会选举情况、表决情况,并附会议纪要、章程、筹备工作报告、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等材料。

第七条  已经成立的其他市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洛阳市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洛阳市科协提出申请,经洛阳市科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加入团体会员

第八条  学会成为洛阳市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业务原则上应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规定二级以上学科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具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和重要贡献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个人会员或一定数量的团体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市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继续教育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满足工作需要的合法收入。

(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业务主管单位是洛阳市科协的社会团体作为当然团体会员,不再递交入会申请。

(二)业务主管单位不是市科协,但已建立日常业务联系的社会团体并符合第八条的,有加入洛阳市科协的意愿,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向洛阳市科协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三)申请加入洛阳市科协,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洛阳市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附件1);

2.经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章程、批准成立该社会团体的批件(复印件);

3.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理事会成员备案表;

5.社会团体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

6.支撑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办公用房、工作人员及活动经费的意见;

7.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会团体加入洛阳市科协的公函;

8.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纪要;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学会部受理入会申请,并进行审查,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五)社会团体加入洛阳市科协后,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条  洛阳市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洛阳市科协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洛阳市科协的活动;

(三)对洛阳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获得洛阳市科协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洛阳市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第十一条  洛阳市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接受洛阳市科协领导;

(三)执行洛阳市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洛阳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  脱离与退出

第十二条  学会脱离与洛阳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洛阳市科协提出申请,经洛阳市科协批准后脱离。

第十三条  学会退出洛阳市科协团体会员,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向洛阳市科协提出申请,经洛阳市科协批准后退出。

第四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学会应向洛阳市科协备案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会员证、会徽;

(五)洛阳市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五)学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洛阳市科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学会举办以下重大活动时,须事先报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一)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董事会。

(二)领导机构换届选举,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住所。

(三)举办的重大庆典纪念活动、规模较大的培训活动。

(四)举办的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五)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问题的学术活动。

(六)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的社会、学术活动。

(七)涉外活动,其中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

2、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活动。

3、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

4、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的捐赠。

5、以社会组织的名义组织到境外学习、考察。

第十七条  学会应当填写由《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备案表》(附件2)一式3份,报洛阳市科协、登记管理机关各1份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五节  处  罚

第十八条  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洛阳市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十九条  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经洛阳市科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批准,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当年未参加年检或年检结果不合格的,经洛阳市科协主席会议研究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洛阳市科协主席会议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洛阳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有下列情形

将给予年检初审结果不合格、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注销等处罚: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本年度年检初审结果为不合格:(1)延期年检或未年检的;(2)未经批准私自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私自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特别重大事项;(3)全年未组织任何活动,或未进行任何活动报告备案的;(4)超业务范围活动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和注销该会:(1)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参加年检或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2)有本条第一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后,仍拒不执行的;(3)存在融资服务、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洛阳市科协资助项目。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四至五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向洛阳市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洛阳市科协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应向洛阳市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洛阳市科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洛阳市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会换届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洛阳市科协备案。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二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学会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上一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三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学会要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学会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四十二条  学会调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洛阳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会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洛阳市科协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学会负责人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洛阳市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聘任),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如需兼任市级学会职务须符合兼职规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五十条  理事长(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章程中写明,经理事会同意后,报经洛阳市科协同意并获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节  办事机构

第五十一条  办事机构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洛阳市科协批准。

第五十三条  支撑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学会应根据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学会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第五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学会办事机构(含领导机构)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六节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洛阳”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所在的学会承担。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十条  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六十二条 学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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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六十三条  学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六十四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有条件的学会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六十六条  学会应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洛阳市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洛阳市科协将适时向社会公开所属学会分支机构的简介、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活动内容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会要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六十三条  学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六十四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有条件的学会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六十六条  学会应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洛阳市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洛阳市科协将适时向社会公开所属学会分支机构的简介、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活动内容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会要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七节  会  费

第七十条 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七十一条  学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七十二条  学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七十三条  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十四条  学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十五条  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学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节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七条  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八条  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九条  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  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节  变  更

第八十二条  学会变更名称,须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经洛阳市科协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三条  洛阳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由于分立、合并、

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洛阳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  学会注销前,须在洛阳市科协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洛阳市科协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通则是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适用于洛阳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和已经加入洛阳市科协成为团体会员的学会。

第八十八条  本通则经洛阳市科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试行。

第八十九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归洛阳市科协。

 

附件1.依据文件目

2.洛阳市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

3.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

 

附件1.依据文件目录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4)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5)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

(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7)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

(8)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豫民文〔2012〕195号)

(9)河南省科协《河南省科技类学术团体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10)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办文〔201736号)


洛市科协〔2018〕10号)组织通则.doc